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诚信体系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7/13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诚信体系的通知

中建通〔202160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建市〔2020〕119号)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中府办函〔20215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房屋市政工程诚信体系,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优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建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诚信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是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电子诚信档案录入与建立

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布之前,按照本通知中的办事指南(详见附件1)在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平台)完成电子诚信档案登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对应的招标人电子诚信档案(诚信平台网址:http://113.106.13.230:8082/Index.aspx)。

招标人应当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

(三)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电子诚信档案,主要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等级等内容。

1.基本情况是指招标人通过诚信平台自行录入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变更情况是指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录入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

3.良好行为是指招标人大力推进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建设、率先应用招标投标活动新技术新举措、为全市贡献先进经验等方面的良好行为;

4.不良行为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未认真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影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情况;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收到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等文书;

5.信用等级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招标人行为记分标准》(详见附件2),对单位、人员的行为予以记分,由诚信平台自动形成信用等级。

三、信用分值管理

(一)招标人信用分值由初始得分和记分项两部分组成,具体记分操作按照《招标人行为记分标准》实施,单位初次办理电子诚信档案时,信用分值初始得分为100分。招标人信用分值等于初始得分加上良好行为加分和减去不良行为扣分。

(二)招标人良好行为加分由招标人通过诚信平台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加分申请,附上良好行为相关佐证材料(申报材料时限为上一年度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实后按照《招标人行为记分标准》予以加分。分值使用期限为1年,期满后系统自动扣除所加分值。

(三)招标人不良行为扣分由相关执法部门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并附上佐证材料,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实后按照《招标人行为记分标准》予以扣分,分值使用期限为1年。

(四)对招标人信用分值划分信用等级。120分(含120分)以上的为A级;90-119分的为B级;60-89分为C级;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为D级。

四、信用等级应用

按照《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办法》规定,结合招标人的信用等级,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行政监管部门应对招标人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A级招标人,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行政监管部门对其招标活动进行随机抽查。

B级招标人,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行政监管部门对其招标活动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

C级招标人,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行政监管部门对其全部招标活动进行重点检查。

D级招标人,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行政监管部门应将相关情况移送招标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机关;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单位信用信息情况,不予适用容缺受理、承诺制等便利措施;同时,对其全部招标活动进行重点检查。

五、其他

(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在诚信平台建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电子诚信档案库;负责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信用分值管理工作;负责通过诚信平台统计公示招标人信用分值和排名信息等内容。

招标人须在项目交易申请阶段提供诚信平台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的网页截图资料。

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行政监管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管责任,查实招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处罚,及时报送招标人不良行为。

招标人不良行为扣分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相关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查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理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予以回复。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招标人诚信信息登记(含变更)指南

2.招标人行为记分标准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79

 

(联系人:何均然,联系电话:8833391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713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