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物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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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 序号 行为类别 执法科室 记分代码 不良行为描述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处理 分值 备注
2023-11 11 业务管理 镇区,物业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WY-011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2018年修正本... 10.0分
2023-11 12 业务管理 镇区,物业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 WY-012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物业装饰装修、使用,以及消防、治安、环保、城市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劝阻制止无效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第四十五... 10.0分
2023-11 13 业务管理 镇区,物业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WY-013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未按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 10.0分
2023-11 14 业务管理 镇区,物业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 WY-014 为承揽业务,对所在企业和本人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伪造业绩、其他文件等或作虚假承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10.0分
2023-11 15 业务管理 镇区,物业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 WY-015 作为小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件报告职责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0.0分
2023-11 16 业务管理 镇区,物业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 WY-016 因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被中山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通报的 10.0分
2023-11 17 业务管理 镇区,物业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 WY-017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或者不按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10.0分
2023-11 18 业务管理 镇区,物业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 WY-018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回应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共用场地、共用设施产生的水电费的分摊情况异议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10.0分
2023-11 19 业务管理 镇区,物业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 WY-019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住宅...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住宅... 10.0分
2023-11 20 业务管理 镇区,物业科,市市场监管局 WY-020 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物业服务企业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继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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